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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 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2022-04-18
标题: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 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1137030000422436XP/2022-5238943文号:
发文日期:2022-04-18发布机构: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 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财金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财

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 鲁财税 〔 202 2 〕 1 6 号 ) 转发给你们,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 淄博 市 税务局

202 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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